●其他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除以上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外的环境噪声污染,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等超出相关部门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进行处理或处罚。
超过这些排放标准为噪声污染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有关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分为0-4五个档次,且根据不同的区域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超过以下排放标准的为环境噪声污染。
(一)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五)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晨6:00之间的时段。
那么噪声扰民将受到什么处罚呢?
法晋人心:
《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文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止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为了大家能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下生活、工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义务通过自己良好的文明行为,为自己带来愉悦,给别人带去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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