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在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重要论断、重大举措,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报告中提到的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质量强国、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决策部署,都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重点工作。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坚决扛起市场监管重大职责使命,推动市场监管工作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更好地激发和鼓励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新发展阶段,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好地激发和鼓励创新。
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为基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深入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加大电商、展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创新驱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破除机制障碍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河北省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工作指引》,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决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深化“促竞争、护民生、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领域反垄断和打击网络传销执法专项行动,保障公平竞争。
打造过硬质量基础设施 助力质量强省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要综合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推动质量强省建设迈上新台阶。
全面推进产品质量提升。推进河北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落实,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工作考核,深入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开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创建质量发展示范典型,强化质量激励效应。
不断提升质量服务效能。深入开展“服务企业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等活动,助力区域产业提档升级。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作用,推动质量技术服务融入产业发展。
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共享。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助推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加强质量提升,继续推动京津冀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支持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国际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提高参与国际活动的能力水平,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务实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多边、双边合作交流。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发展护航,推动其持续提升生存力、竞争力和发展力。
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全生命周期便利度,拓展“证照联办”范围,全面实施简易注销,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更广泛应用,不断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探索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纳入“一网通办”平台。
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积极开展“个转企”试点,发挥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让监管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备案、市场信用监管等系统和数据支撑平台。
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让人民共享美好生活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工业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双控”机制建设,牢牢守住“三品一特”安全防线。
持之以恒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领域,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神医”“神药”、涉老诈骗、制售假农资假化肥等不法行为。